台安县电子学籍管理办法(试行)
一、转入
1、由外县市转入的,电子学籍号项不填,其他信息照常录入。
2、由本县学校转入的,必须回原学校查找,学籍号及其他信息继续延用。未能找到的,学籍号项不填。
二、转出
1、有学生转出时,在学校开“转学联系单”,首先到接受学校盖章(表明同意接受),再由转出学校盖章(表明同意转出),最后由教育主管部门盖章,才能将该学生学籍转出,转出时将学籍号、登记表一并转出;转出后将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移出,放在学校单独建立的“转出学生登记表”中。
2、如遇无故转走(未通过学校办理转学手续,自己走的),将其信息转移到“转出学生登记表”中。
三、留级
留级学生在学校同意其留级后,可在新年级建立学籍号,规则如下:
1、今后留级的学生,一律用新规定的学校代码进行编写。
2、前4位是学校代码,各镇场区中小学、局直小学用本校代码,局直中学用原来的代码。
学籍号中第5、6位,随同年级编写。
3、第7、8、9、10位按照同年级大排行顺序编写,留级生放到最后。
4、“入学时间”项仍然填写其小学一年级入学时间。
5、“学生状态”项填写“留级”。
6、“变动时间”项填写留级时间。
四、其他
如有需要修改学生个人资料的(如姓名,出生日期等)可直接按照户口本上的个人资料进行更改,变更后要将名单上报。